|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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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友邦变压器有限公司 浙江科硕电气有限公司 格尔木海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格尔木海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与浙江科硕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签订的《物资采购协议》; 二、被告格尔木海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科硕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5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格尔木海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科硕电气有限公司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的损失327825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上述第二项155万元付清之日止以7.05%为年利率,以剩余未付清款项为基数计算的损失; 四、驳回原告浙江科硕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2999元,由原告浙江科硕电气有限公司负担3240元(已交纳),由被告格尔木海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75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