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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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93850元及利息(以39385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4年8月29日止,按月利率8.85‰计算,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27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8元,减半收取计360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