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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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61916.93元。 二、其他不予支持。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元,原告***负担48元,被告***负担5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