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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改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