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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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德市科林泵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将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1173号民事判决对应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