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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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德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91民初342号 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住***。 负责人:朱振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川,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邢台德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斯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与被告邢台德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樱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淑宁 书记员董笑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