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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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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424民初563号

原告:三明市方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柳,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田,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诚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糜年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慈恩生态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庞俊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兴活,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福建慈恩生态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宁化县城市经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赖锡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福建省宁化县城市经营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宁化县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巫燕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福建省宁化县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三明市方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诚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诺公司)、被告福建慈恩生态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恩公司)、被告福建省宁化县城市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经营公司)、被告福建省宁化县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柳、刘国田,被告慈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兴活、***,被告城市经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城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诚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诚诺公司、慈恩公司、城市经营公司立即向方圆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592,719.27元及利息2,156,469.95元(利息按照方圆公司为涉案工程贷款垫资的执行利率即月8.7‰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3月19日为2,156,469.95元),暂合计为8,749,189.22元;2.判令城建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方圆公司承担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诚诺公司、慈恩公司、城市经营公司、城建公司承担。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方圆公司以计算错误为由,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诚诺公司、慈恩公司、城市经营公司立即向方圆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683,344.27元及利息2,156,469.95元(利息按照方圆公司为涉案工程贷款垫资的执行利率即月8.7‰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3月19日为2,156,469.95元),暂合计为8,839,814.22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城市经营公司负责对宁化县江背生态综合服务区基础设施建设作为BT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福建金沙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公司)中标作为BT投资方,与城市经营公司签订了中标通知书。2012年11月,城市经营公司、金沙公司和慈恩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宁化县江背生态综合服务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BT模式投资建设合同》。2013年1月,慈恩公司与诚诺公司签订了道路部分的施工合同,约定由慈恩公司作为发包方,诚诺公司作为承包方承建上述工程。2013年2月1日,慈恩公司与方圆公司签订《宁化县江背生态综合服务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合同》,约定由方圆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对上述项目进行施工。工程价款由慈恩公司向诚诺公司支付,再由诚诺公司向方圆公司支付。合同第三条3.1约定:工程进度款按月完成量总额扣除20%优费后的50%支付(每月完成量必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甲方等三方签字确认),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按完成工程总额扣除20%优费后的80%支付(如甲方原因包括征地拆迁等问题造成工程无法完工时,按实际完成工程总额扣除20%优费后的80%预支付),工程结算审核后按单项工程结算审核后扣除20%优费后总额的95%支付,余下工程款待单项工程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方圆公司按照约定进行施工,并于2015年5月29日对上述工程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2018年1月30日,宁化县审计局对上述工程中的慈恩路道路工程竣工结算作出审计决定,审定工程造价12,820,416元。2018年3月19日,宁化县审计局对上述工程中的A线道路工程竣工结算作出审计决定,审定工程造价5,988,823元。上述工程中的B线道路尚在审计中。由于方圆公司无资质,因此慈恩公司与方圆公司之间签订的《宁化县江背生态综合服务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合同》是无效的,但工程款计价规则仍可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另外,合同中约定工程总造价下浮20%比例后给予分项计算,下浮率过高,因此下浮率应变更为15%较为合适。方圆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组织技术人员、工人等进场施工,至今已经完成了宁化县江背生态综合服务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三条道路的施工,所有工程均竣工验收合格。诚诺公司作为工程承包单位需承担向方圆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慈恩公司、城市经营公司作为投资人也应承担付款责任,城建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方圆公司承担责任。方圆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工程量经结算为20,813,344.27元,但方圆公司至今仅获得工程款14,130,000元,诚诺公司、慈恩公司、城市经营公司尚欠方圆公司工程款6,683,344.27元。因诚诺公司、慈恩公司、城市经营公司、城建公司在方圆公司施工过程中以及竣工验收后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方圆公司向银行贷款垫资,该利息损失应当由诚诺公司、慈恩公司、城市经营公司、城建公司承担。

诚诺公司未作答辩。

慈恩公司辩称,1.方圆公司关于工程款计算有误,慈恩公司没有拖欠工程款;2.利息计算有误,不予支持。

城市经营公司辩称,其与方圆公司没有任何合同关系。

城建公司辩称,其与方圆公司没有任何合同关系。

一、福建慈恩生态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三明市方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90,590.2元,并于2018年3月20日起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为止;

二、驳回三明市方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44元,由三明市方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088元,福建慈恩生态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10,9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红玲

人民陪审员夏由环

人民陪审员王化民

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陈玉萍

裁判日期 2020-01-03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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