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豪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华电安顺华荣投资有限公司 龙岩市海德馨汽车有限公司 安顺市华荣矿业集团实业贸易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贵州华电安顺华荣投资有限公司、安顺市华荣矿业集团实业贸易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龙岩市海德馨汽车有限公司货款200,3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11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9元,减半收取计2,534.5元,由被告贵州华电安顺华荣投资有限公司、安顺市华荣矿业集团实业贸易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