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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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春驰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龙岩广达耐材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垫款37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7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福建龙岩广达耐材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8元,减半收取计3,729元,由被告***负担1,864.5元,被告***、福建龙岩广达耐材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6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