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万嘉热力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乌鲁木齐万嘉热力有限公司采暖费4549.60元[51.70平方米×22元/平方米×4年(2015-2019年度)]; 二、被告***给付原告乌鲁木齐万嘉热力有限公司违约金55.45元。 上述款项,被告***给付原告乌鲁木齐万嘉热力有限公司共计4605.05元,须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