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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3民初8009号之一 原告:厦门福荣兴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聪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杭、卢雅柔,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培华,总经理。 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陆涛,总经理。 被告: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于海涛,总经理。 被告:上海萧光家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业恩,总经理。 被告: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扣芬,总经理。 被告: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鲍江州,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盛峰电气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友武,总经理。 被告:泰豪科技(深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熊必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松,泰豪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被告:莱福士电力电子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熊必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松,泰豪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被告:厦门久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昌庆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栅泳、罗亿洋,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久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乃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栅泳、罗亿洋,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厦门福荣兴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上海萧光家具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盛峰电气有限公司、豪泰科技(深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莱福士电力电子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厦门久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久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被告深圳市盛峰电气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分别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闽0203民初80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驳回深圳市盛峰电气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二、本案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现厦门福荣兴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准许厦门福荣兴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本案不再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福荣兴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鸿) 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林晨) 代书记员(江彩虹) |
裁判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