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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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泰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建筑装饰协会 厦门思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思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厦门泰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9723.65元及其利息(自2016年8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厦门泰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厦门思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费49707元; 三、驳回厦门泰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厦门思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诉讼请求。 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5967元减半收取12983.5元,由厦门泰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901.5元,厦门思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8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670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厦门泰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6元,厦门思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