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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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金燕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桑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兰州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金燕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桑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0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以247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以57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 二、驳回原告淄博桑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福建省金燕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违约金。 本诉案件受理费11850元,由本诉原告淄博桑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288元,本诉被告福建省金燕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56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768元,由反诉原告福建省金燕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被告负担的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淄博桑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多预交的8562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