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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迟延交货违约金230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807元,由原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5607元,被告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负担25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诉讼标的预交,在接到交费通知书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1)。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