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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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保险金83897元,该款直接汇入***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60;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2元,减半收取计976元,由***负担27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负担9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