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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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济南成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临沂罗庄易康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仁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临沂罗庄易康医院应向原告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的租金1261600元、违约金4744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保全担保费9180.38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临沂罗庄易康医院追偿; 二、原告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临沂罗庄易康医院、临沂太一医院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8日期间基于医疗服务而产生的收费权享有质权,并在1810260.38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临沂太一医院在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实现质权后,有权向临沂罗庄易康医院追偿; 三、原告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坐落于临沂市罗庄区天基锦绣花园1号楼-102、1-1-501(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号)的不动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该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810260.38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92元,减半收取计10546元,由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46元、***、济南成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易康医院、临沂太一医院、***共同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