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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旺泽橡塑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 东营市宏泽橡塑有限公司 广饶皓程橡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饶皓程橡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借款利息136664.04元; 二、被告东营市宏泽橡塑有限公司、东营旺泽橡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3.28元,减半收取1517元,由被告广饶皓程橡塑有限公司、东营市宏泽橡塑有限公司、东营旺泽橡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