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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302民初31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图木舒克四通达物流快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新疆疆南牧业有限公司货物损失160000元; 三、被上诉人百世物流科技(新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被上诉人喀什慕峰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252元,由被上诉人图木舒克四通达物流快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