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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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旭鸿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市望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株洲市望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湘旭鸿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招商代理费6130697.6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130697.6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8年6月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湘旭鸿房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株洲市望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571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8771元,本诉保全费5000元,共计8448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株洲市望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或者以银行转账方式(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10103210********,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