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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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晶海石化有限公司 莱阳万斯特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莱阳万斯特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晶海石化有限公司货款85575元,并以85575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016元,保全费1449元,由被告莱阳万斯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