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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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 保定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84416.65元、押金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8元,由原告***承担1322元,被告***、***承担43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