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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
保定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84416.65元、押金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8元,由原告***承担1322元,被告***、***承担43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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