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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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郴州市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部分至2019年4月30日尚欠137256.75元,2019年5月1日至同年9月12日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4.5‰计算,2019年9月13日以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6.3‰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对郴州市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郴州市利民路兴旺花园抵押财产清单上的15宗房产财产(房产清单详见查明的事实部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郴州市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上述债务中物权抵押担保以外的债务向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761元,由汝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920元,由***、***、郴州市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841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期满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