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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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嘉业禾丰(厦门)投资有限公司 泉州耐保鞋业有限公司 厦门国贸泰达物流有限公司 晋江恒升鞋材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厦门市恒通四季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晋江恒升鞋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厦门市恒通四季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143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1432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并支付保全费2108元。 二、驳回厦门市恒通四季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10元,减半收取计3055元,由厦门市恒通四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元,晋江恒升鞋材有限公司负担3045元。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