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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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玉田县金玉中通快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45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500元,合计11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3812.51元(34812.51元-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11070元、误工费22140元、残疾赔偿金84111.6元(88611.6元-4500元)、鉴定费3000元、交通费550元、病历复印费12元、合计163496.11元的30%,即49048.83元; 三、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0000元; 上述各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并直接打入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6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456元,由被告***负担1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张仲秋 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王晓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