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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海万兴实业有限公司
青海大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全丰祥矿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初第2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初第2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青海万兴实业有限公司对丰云、拉毛措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5555元依一审法院判决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61387.52元,由被上诉人青海万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21
发布日期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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