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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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万兴实业有限公司 青海大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全丰祥矿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初第2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初第2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青海万兴实业有限公司对丰云、拉毛措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5555元依一审法院判决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61387.52元,由被上诉人青海万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