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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南区可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淄博安信运输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玉田营销服务部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玉田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00元、残疾赔偿金102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0元,共计12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玉田营销服务部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448834.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车上人员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共计20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0.00元,由原告***负担256.00元,由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可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897.00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玉田营销服务部负担3353.00元;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负担149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