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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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粮饲料(佛山)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中粮饲料(佛山)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04580元及分别以1210981元为本金从2017年12月25日起、以193599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1日起均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中粮饲料(佛山)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对上述债务在货款1404580元、以货款193599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及律师费689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中粮饲料(佛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424.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4424.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强制执行,***、***负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24424.08元,在判决生效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