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电葫芦岛润泽热力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辽1402民初4078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国电葫芦岛润泽热力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鞠云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国电葫芦岛润泽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韩景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电葫芦岛润泽热力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2月12日,秋实街财富公馆小区6-4号楼1单元403室室内墙被水浸,经物业经理和保安查找后确认是上层楼供暖设施漏水所造成,经物业与润泽供暖维修联系,对漏水设施进行了处理维修,润泽供暖来人对403室水浸墙面进行了拍照并告知4月份以后维修协商损失费用等问题,但至今没有处理,故依法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维修费、误工费、维修期间外住等7,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国电葫芦岛润泽热力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与庞荣凤系夫妻关系并居住于葫芦岛市连山区,该小区由被告提供供暖。原告***称,2019年2月12日,秋实街财富公馆小区6-4号楼1单元403室室内墙被水浸,经物业经理和保安查找后确认是上层楼供暖设施漏水所造成,经物业与润泽供暖维修联系,对漏水设施进行了处理维修,润泽供暖来人对403室水浸墙面进行了拍照并告知4月份以后维修协商损失费用等问题,但至今没有处理,故依法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维修费、误工费、维修期间外住等7,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照片,对损害价值数额只是自己估算数额,未提供合法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照片等材料载卷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对自己的抗辩权利,缺席判决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系位于连山区秋实街财富公馆小区6-4号楼1单元403室业主属实。当日原告家中遭受损害是否系被告行为所致不明,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另原告要求赔偿数额只是自己的估算价值,没有合法证据予以证明其实际损失的价值。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条(六)项、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00元,邮递费40.00元,均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景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雪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