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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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欢乐购广场开发有限公司 特易购商业(浙江)有限公司 宁波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特易购乐购商业(宁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宁波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承继的特易购商业(浙江)有限公司、原特易购乐购商业(宁波)有限公司分别与被告宁波欢乐购广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 二、限被告宁波欢乐购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宁波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预付租金986151元,并赔偿该款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限被告宁波欢乐购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违约金1500万元; 四、驳回原告宁波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941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193元,由原告宁波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负担76476元,由被告宁波欢乐购广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27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