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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盘锦科来华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辽11民初第35号

原告: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原盘锦市兴隆台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住***。

法定代表人:张学斌,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鹏云,该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鹤,辽宁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科来华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蔡家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山,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与被告盘锦科来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了本案。

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诉称: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万元及自2012年7月1日至借款还清日止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2、被告承担涉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19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500万元整,被告应于2012年6月底前将借款归还原告。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将全部借款支付给被告。但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被告陆续向原告偿还借款共计3000万元,余下3500万元至今未能归还原告。从2012年12月开始,原告进行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尚未履行3500万元借款的还款义务。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能够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还款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告盘锦科来华置业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24日前偿还原告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1500万元及自2012年7月1日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二、被告盘锦科来华置业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1000万元及自2012年7月1日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三、被告盘锦科来华置业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3日前偿还原告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1000万元及自2012年7月1日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四、被告盘锦科来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1.68万元(未交纳),减半收取10.84万元,由被告盘锦科来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敏

审判员 李宝明

审判员 温 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秦楚依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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