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粤虹饲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粤虹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133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标准:以33133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滞纳金以不超过331330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7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双方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7-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