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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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终297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峰,广东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敬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郭廷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305861T。 负责人:李振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敬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228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敬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唐 静 审判员 邓 亚 玲 审判员 张 士 光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黄腾云(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