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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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源鑫药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一德堂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源鑫药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一德堂医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79787.6元; 二、被告深圳市源鑫药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一德堂医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79787.6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相应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99元、保全费3919元,共计92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源鑫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