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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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挑花工艺有限公司 黄梅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127执6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黄梅挑花工艺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黄梅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陈亮。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梅挑花工艺有限公司、黄梅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8)鄂1127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1)黄梅挑花工艺有限公司偿还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200000元及利息,(2)***、***、陈亮、***对黄梅挑花工艺有限公司借款9200000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梅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黄梅挑花工艺有限公司借款3800000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黄梅挑花工艺有限公司不履行还款5400000元本息义务,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所设置抵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黄梅挑花工艺有限公司借款3800000元存款在黄梅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质押760000元存款(账户号为82×××97)本息中优先受偿。逾期后,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依法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8)鄂1127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剑文 审判员 张文彬 审判员 梅学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显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