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磐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浙0727执1166号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厉高峰、陈巧维: 申请执行人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厉高峰、陈巧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9)浙0727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本息直接归还给申请执行人,诉讼费310元及执行费397元已缴纳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浙0727执1166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