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湖北佳亿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日照万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铃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佳亿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48,567.2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佳亿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付违约金(以48,567.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1月3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已付保证金5,871.60元,从上述违约金中扣减); 三、如被告***、***逾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湖北佳亿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抵押的鲁L×××××号江铃牌小型轿车(车架号:LVXDAJBA6FS038580)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价款超出债权金额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四、驳回原告湖北佳亿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9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349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湖北佳亿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将此款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湖北佳亿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