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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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安徽弘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弘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40927.33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安徽弘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及利息(以5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安徽弘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10元,由被告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064元,由原告安徽弘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33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