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华强运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华强运物流有限公司返还运费9,8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华强运物流有限公司偿付损失2,1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华强运物流有限公司偿付违约金(分段计算,即:1、按9,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2、按9,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上述两项违约金合计数额以1,500元为限); 四、驳回原告江苏华强运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江苏华强运物流有限公司已将此款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江苏华强运物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