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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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俊佳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俊佳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53277.96元、税款150393.35元、律师费4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35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153277.96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俊佳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80元(原告中山市俊佳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俊佳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80元,被告福建省民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9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