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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中山市联创房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1702.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拖欠各季度的物业管理费2340.54元为基数,分别自该季度首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向原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计1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65元,被告***负担94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0-18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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