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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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上虞鼎鑫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嘉诚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上科制冷通风有限公司 贵阳云岩惜誉惠仁通风设备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贵阳云岩惜誉惠仁通风设备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浙江上科制冷通风有限公司货款3583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浙江上科制冷通风有限公司与贵阳云岩惜誉惠仁通风设备经营部就型号为HXT4-2、HXT4-3、HXT4-4、HXT5-3排风风机箱的买卖合同关系于2020年1月7日解除; 三、贵阳云岩惜誉惠仁通风设备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浙江上科制冷通风有限公司型号为SKHTFC-I-9管道排风机箱一台,并支付另两台样机的折价款共计3883元; 四、驳回浙江上科制冷通风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936元,由浙江上科制冷通风有限公司负担1003元,由贵阳云岩惜誉惠仁通风设备经营部负担9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