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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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                 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养生堂保健品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经营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养生堂保健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货款84116元,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返还浙江养生堂保健品销售有限公司上述等值货物(具体货物详见《现存量查询》); 二、浙江养生堂保健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元; 三、驳回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1元,由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78元,浙江养生堂保健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143元。 浙江新农都宓氏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受理费2143元;浙江养生堂保健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受理费21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