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清新县银龙投资有限公司
阳江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广东万辉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飞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宏禧祥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2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其中,计算至2019年5月21日的利息以原告主张的22680000元为准);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

三、被告***、***、***、***、广东万辉投资有限公司、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广东万辉投资有限公司、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万辉投资有限公司、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5-0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