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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2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其中,计算至2019年5月21日的利息以原告主张的22680000元为准);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 三、被告***、***、***、***、广东万辉投资有限公司、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广东万辉投资有限公司、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万辉投资有限公司、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