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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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不得冻结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7)冀0281民初4439号之一民事裁定中冻结的原告***名下的存款; 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