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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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赔偿金合计人民币160218.91元(已扣除垫付的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负担43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负担3470元,本案伤残重新鉴定费12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