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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 湘潭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155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1552元; 三、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团体驾乘人员意外伤害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36144元(其中6800元支付给被告***,另29344元支付给原告); 四、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2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负担65元,被告***负担5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