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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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东莞朝日新世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朝日新世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欠款868412.4元及利息(利息以868412.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朝日新世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朝日新世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