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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湘潭市中心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15449.17元;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27777元(已付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16元,减半收取2708元,由原告***负担308元,被告***负担2400元。重新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