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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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恒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 金湖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盱眙县中医院医疗责任保险金58920.3元、法律费用保险金9000元,合计67920.3元; 二、驳回原告盱眙县中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2元,由原告负担16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负担15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退还给原告盱眙县中医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