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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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凤燃气有限公司 中山市小榄镇福城纸类制品加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福城纸类制品加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凤燃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19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28日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迳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